徐州市外國經濟研究會章程(修正草案)
(2010年11月14日第2屆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徐州市外國經濟研究會。英文名稱:Xuzhou Academic Association of Foreign Economy(縮寫:XAAFE)。
第二條 本研究會是由徐州市高校、研究單位及其他單位從事外國經濟學教學、研究的有關人員組成的學術性、地方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研究會的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及“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習近平談治國理政系列講話精神為指導,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組織發動廣大會員和熱心經濟學研究的人員開展外國經濟學說的相關研究、應用和交流,為政府決策服務,為經濟科學的繁榮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研究會接受徐州市社科聯、徐州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研究會的住所地址是江蘇省徐州市10大菠菜信誉担保网經濟學院辦公室樓501—505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研究會的業務範圍
協調有關方面研究外國經濟學說的計劃與活動,開展教學與學術交流;
組織學術讨論及報告會,出版學術論著、論文集;
加強國際、國内的學術交流與學術信息工作;
積極主動地為政府、企事業單位提供規劃、咨詢、策劃服務,促進經濟理論轉化為現實生産力,為地方改革開放、經濟與社會發展服務;
運用本研究會人才優勢,積極開展培訓工作,為地方經濟發展培訓更多外向型、應用型人才。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研究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研究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研究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研究會的意願;
(三) 在本研究會的業務範圍領域内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讨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研究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研究會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研究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研究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執行本研究會的決議;
維護本研究會合法權益;
完成本研究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按規定交納會員費;
向本研究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積極參加本研究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研究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研究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産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财務報告;
決定終止事宜;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研究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财務狀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研究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研究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研究會的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在本研究會業務領域内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研究會會長為本研究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研究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代表本研究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研究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研究會經費來源:
會費收入;
國内外個人和單位捐贈;
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内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研究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研究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研究會建立嚴格的财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确、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研究會配備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本研究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财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财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将有關情況以适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研究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研究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研究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本研究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研究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内,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财産處理
第四十條本研究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銷的,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研究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研究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研究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研究會終止後的剩餘财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研究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研究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