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在普通本科院校在校生中開展自學考試自辦助學專業本科第二學曆教育試點工作的管理辦法(試 行)

發布者:王慧君發布時間:2017-06-05浏覽次數:913

充分發揮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繼續教育與終身教育功能,積極推進我省自學考試事業的發展,更好地滿足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對人才的多樣化需求,積極探索自學考試與普通高等教育相結合的複合型人才培養模式,結合《關于主考學校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專業助學工作的意見》(蘇教考〔2005〕3号),我省于2010年起,在普通本科院校在校生中開展自學考試自辦助學專業本科第二學曆教育(以下簡稱“助學二學曆”)試點工作,為更好地推進試點工作的開展,現制訂如下管理辦法:

一、主考學校與專業開設

1.參加試點的普通本科高校,須為我省自學考試助學專業的主考學校,本科學校須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并經同意後方可參與試點工作。

2.“助學二學曆”專業在現有自學考試助學專業目錄中選取,參與試點的學校可于每年3月初向省教育考試院申報自辦助學專業的同時申請和備案“助學二學曆”專業。

二、專業考試計劃與教學計劃

1.“助學二學曆”專業的考試計劃由省教育考試院制定,參與試點的主考學校實施全省統一的專業考試計劃,各校不得擅自修改。

2.“助學二學曆”專業的考試計劃為助學專業的本科段專業考試計劃,課程門數一般不少于13門,總學分不少于70學分。專業的課程體系,由公共基礎課、專業核心課、選考課三部分構成。理論課程的考試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組織實施,考試時間為每年的1、7月,實踐性環節考核由省教育考試院委托主考學校組織實施。

3.為了便于“助學二學曆”專業與助學專業原有專業的區别,未實施自學考試綜合改革專業的專業代号以“7”開頭,已實施自學考試綜合改革專業的專業代号以“8”開頭,後7位和原有專業一緻。

4.“助學二學曆”專業考試計劃中課程代号和助學專業中統一命題課程代号一緻的,須使用統一命題試卷考試,其考試大綱和教材由省教育考試院統一編寫或指定。

5.“助學二學曆”專業實行學年制,采用業餘學習形式,學制2.5年,如考生确有需要,可适當延長修業年限,但不超過學制1年。

6.“助學二學曆”專業的教學計劃由主考學校自行制定,但統一命題課程的教學學期應嚴格根據助學專業統一命題課程的考試時間安排。各校的專業教學計劃須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後方可實施。在教學過程中,各校應正确協調好普通本科教學與自學考試教學兩者之間的關系,在不影響學校正常教學秩序的基礎上,認真完成自學考試專業考試計劃所規定的學分課時數(每學分18課時)。

三、組織與宣傳

1. “助學二學曆”的試點學校要高度重視試點工作,為确保“助學二學曆”試點工作順利實施,各試點學校須成立校自學考試“助學二學曆”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試點工作的具體組織與實施。小組成員由試點學校分管校領導、教務處、學生處、财務處、後勤處、自學考試主管部門等及相關院系的負責人擔任,同時配備與事業發展相适應的工作人員,确保試點工作的正常開展。

2.試點學校應加強對“助學二學曆”的宣傳和發動,借助學校可利用的各類資源實事求是地宣傳“助學二學曆”試點項目,積極、正确地引導在校學生參與“助學二學曆”的學習。

四、報名與注冊

1.“助學二學曆”的招生、報名工作由學校自學考試主管部門(繼續教育學院<處>、成人教育學院<處>、自學考試辦公室等)統一管理。自學考試主管部門組織開辦學院集中辦理報名、登記、資格審核、注冊等工作。招生人數低于30人的專業,原則上不允許開班。

2.報名條件

(1)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在校學生;

(2)本科二年級學生且主修專業已開設的必修課成績全部合格或一年級研究生;

(3)學有餘力的學生。

以上條件需同時符合方可申請報考。

3.開展“助學二學曆”的試點學校不得跨校招生。

4.招生及報名時間

“助學二學曆”專業每年招生一次。每年5月各試點學校發布招生信息,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報名及注冊工作。

5.報名手續

(1)學生填寫《自學考試自辦助學專業本科第二學曆專業入學申請表》,由主修學院審批并出具已開設的必修課成績單;

(2)按照學校自學考試主管部門指定的時間,學生持學生證、主修學院審批通過的申請表、已開設的必修課成績單到規定地點報名;

(3)學生信息由學校自學考試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錄入助學專業管理信息系統,并提交給學校所在地(市)的自學考試管理機構進行注冊。

6.建立三方協議制度。對于符合報名條件的學生,在正式注冊前須由學校、家長、學生三方簽訂協議,協議中應明确“助學二學曆”的學習性質。

五、學籍與學生管理

1.學生資格審核通過後即取得“助學二學曆”專業學籍。入學資格審核由學校協助省、市自學考試管理機構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2.試點學校為本校取得學籍的“助學二學曆”學生建立學籍檔案,記錄其在籍期間的表現和學業成績。學校在每年的10月上旬将注冊的“助學二學曆”在籍學生數報省、市自學考試管理機構。

3.試點學校要強化“助學二學曆”專業教學班的學生管理,每個班配備一名責任心強的老師擔任班主任,班主任應加強與學生主修專業所在學院管理人員的溝通,共同做好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4.“助學二學曆”學生在籍期間違反自學考試紀律和學校各項校規校紀的,按自學考試和所在學校的相關規定處理。

六、教學管理

1.“助學二學曆”專業各學期的教學計劃由學校自學考試主管部門與教務部門共同制定。

2.試點學校要加強對“助學二學曆”專業的師資管理,選聘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且責任心強的教師承擔教學任務,教師的年齡、專業技術職務結構合理,教學水平和身體狀況勝任相關教學工作。

3.試點學校要高度重視實踐性環節課程的教學與考核

(1)充分利用學校的實驗室和教學實踐基地等教學資源,為“助學二學曆”專業的實驗、實踐、實習、社會調查等教學服務;

(2)嚴格按照實踐性環節課程的學分認真組織教學,确保教學質量,不得減少教學時數(每學分為18學時);

(3)實踐性環節課程的命題工作由省教育考試院委托主考學校組織實施。根據實踐性環節課程的特點,試點學校要進一步調整、完善命題工作的指導思想、方法和内容。命題采用題庫或卷庫的形式進行,每門課程命題的平行試卷一般不少于8套。學校自學考試主管部門保管試卷,确定每次考試用題并負責試卷的印制工作。課程命題、試卷保管和印制等工作要嚴格按照自學考試命題保密要求進行;

(4)實踐性環節的考核由學校自學考試主管部門負責實施,考核時間須集中安排在統考前一個月内進行,具體課程的考試時間須在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内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

(5)實踐性環節的考核成績,學校采用百分制計分,學期結束前報省教育考試院。

4.試點學校自學考試主管部門應與教務部門協調好“助學二學曆”專業與主修專業的考試安排,盡量避免時間沖突,以免影響學生學習質量。

七、考籍管理

1.“助學二學曆”的免考工作參照《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課程免考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序辦理。辦理免考手續時,由學校提供教務部門加蓋公章的成績證明。

2.原則上考生的本科資格審核與免考手續在“助學二學曆”專業畢業登記時一并辦理,由考生所在學校自學考試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後送市級考試機構複審,最後由省教育考試院組織終審。對于有特殊需要的考生,免考手續與每年的助學專業免考一同辦理。

3.學生通過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含實踐性環節考核等)後,學校應按有關規定對其進行思想品德鑒定,符合畢業要求的由省考委發給相應的自學考試畢業證書,主考學校附署。

學生修業期滿,經補考仍有課程不合格、不能完成學業的,如希望繼續學習,可轉入自考相近專業學習和考試,原有考核合格的成績将按自學考試有關規定予以承認。

4.參加“助學二學曆”的學生須獲得主修專業本科畢業證書後方可獲得“助學二學曆”自學考試畢業證書,自學考試畢業證書的發放由學校所在地(市)自學考試管理機構負責,試點學校的自學考試主管部門憑學生主修專業的本科畢業證書原件或複印件(由學校自學考試主管部門蓋章),到所在地(市)自學考試管理機構領取相應的畢業證書。未獲得主修專業本科畢業證書的考生,不得發放“助學二學曆”自學考試畢業證書,其證書須交還給省教育考試院,并辦理相應手續。

5.“助學二學曆”專業的學位授予辦法按照各學校相關規定執行。

八、收費

“助學二學曆”收費嚴格按照《關于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特色專業收費标準的通知》(蘇教财〔2003〕48号、蘇價費〔2003〕186号、蘇财綜〔2003〕71号)、《省物價局省财政廳關于核定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有關收費及調整公共英語等級考試、計算機等級考試收費标準的函》(蘇價費函〔2004〕85号、蘇财綜〔2004〕72号)和《省物價局省财政局關于降低收費标準和實施收費減免政策的通知》(蘇價費〔2009〕278号、蘇财綜〔2009〕45号)三個文件執行。具體學費标準為:文科每生每學年2100元,理科每生每學年2250元,藝術類每生每學年2400元。

九、其他

1.學校可按本管理辦法制定本校“助學二學曆”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并報省教育考試院自學考試處備案。學校要将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統一下發到有關院系并告知在校學生。

2.各試點學校每學年結束後,應對本校當年的“助學二學曆”開展情況進行認真總結,并形成書面報告上報省教育考試院。省教育考試院每年将不定期對試點學校的管理和教學工作進行檢查、督導。

3.“助學二學曆”專業的其他規定參照《關于主考學校開展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專業助學工作的意見》(蘇教考〔2005〕3号)執行。

4.涉及到自學考試綜合改革專業的其他規定參照《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綜合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和《江蘇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綜合改革試點工作實施細則(試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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