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激勵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勤奮學習、努力進取,在德、智、體、等方面得到全面發展,根據《江蘇省财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蘇财教〔2007〕137号、蘇教财〔2007〕39号)的有關要求,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評選範圍
國家勵志獎學金是用于獎勵、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凡我校二年級以上(含二年級)品學兼優的已認定備案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均可參加評選。
二、評選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無惡意欠費;
4.在校期間學習成績優秀;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6.學年度學生綜合素質測評中基本素質測評達到優秀,按發展素質測評成績的高低排序;
7.家庭經濟困難的A檔優秀學生優先參評;
8.參評學年内無違紀現象。
三、名額分配和獎勵标準
1.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名額分配
國家勵志獎學金每學年評審一次,每年9月份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指标,校學生處根據各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将名額分配到各學院,在全校範圍内統一評選。
2.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标準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獎勵标準為每人每年5000元。
3. 同一學年内獲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兼得國家助學金或校内助學金(勤工助學崗),但不能同時獲得國家獎學金和校内獎學金。
四、評選程序
1. 每年9月份,學生根據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基本評選條件及其它有關規定,向學院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高校國家勵志獎學金申請表》;
2. 各學院對申請國家勵志獎學金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和初步評審,确定建議名單後,在本學院公示5天,将推薦名單和有關材料報校學生處;
3. 校學生處對各學院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建議名單進行審核後,提交校菠菜技术交流论坛工作指導委員會評審,确定最終推薦名單,并在全校公示5天;
4. 學校于每年10月份将國家勵志獎學金的最終推薦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5. 學校收到國家勵志獎學金後,一次性發放給獲獎學生,由學校頒發證明書,并将獲獎情況記入學生的學籍檔案。
五、有關要求
1. 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工作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各學院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國家勵志獎學金的評選工作,确保國家勵志獎學金真正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2.各學院的評選工作,要在學年度學生綜合素質測評的基礎上進行,推薦名單要報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通過,并向全院師生公示,确保公開、公平、公正;
3.國家勵志獎學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擠占。
六、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解釋權歸校學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