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江蘇省财政廳、江蘇省教育廳關于印發〈江蘇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管理實施細則(暫行)〉(蘇财教〔2007〕136号)精神,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評選範圍
國家助學金是用于資助高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中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凡已在我校認定備案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均可申請國家助學金。
二、評選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産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學校各項規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4.勤奮學習,積極上進;
5.家庭經濟困難,生活儉樸。
三、名額分配和資助标準
1.國家助學金的名額分配
國家助學金于每學年初,由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下達指标,校學生處根據各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人數,将名額分配到各學院,在全校範圍内統一評選。
2.國家助學金的資助标準
國家助學金的平均資助标準為每人每年3000元。具體标準由我校根據省相關文件規定,分2000元、3000元、4000元三檔發放。
3.同一學年内,獲得國家助學金的家庭困難學生可同時申請并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校内各項獎學金(大一新生不能申請國家、學校各項獎學金),也可申請校内助學金(勤工助學崗)。
四、評選程序
1.每年9月份,學生根據國家助學金的基本申請條件及其它有關規定,向所在學院提出申請,并遞交《普通高校國家助學金申請表》;
2. 各學院對申請國家助學金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和初步評審,确定建議名單後,在本學院公示5天,将建議名單和有關材料報校學生處;
3. 校學生處對各學院報送的申請材料和建議名單審核後,提交校菠菜技术交流论坛工作指導委員會評審,确定最終推薦名單,并在全校公示5天;
4.學校于每年11月份前将國家助學金的最終推薦名單及有關材料報送省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審批;
5.國家助學金按月發放給獲助學生(按10個月發放)。
五、有關要求
1. 國家助學金的評選工作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關懷,各學院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國家助學金的評選工作,确保國家助學金真正用于資助家庭經濟特别困難的學生;
2.各學院評選推薦工作,要在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基礎上進行,推薦名單要報經學院黨政聯席會議讨論通過,并向全院師生公示,确保公開、公平、公正;
3.國家助學金實行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學校立即停發學生的國家助學金:
(1)學生在貧困生認定時提供不實情況而被認定為貧困生的;
(2)在受資助期間家庭經濟情況好轉而被認定為不屬貧困生範圍的;
(3)受資助學生有違紀現象,或有用助學金請客、抽煙、酗酒、購買高檔消費品等鋪張浪費行為的;
(4)被取消和停發國家助學金的學生名額在貧困生中增補。
六、 本實施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解釋權歸校學生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