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組織機構
第一條學校成立校閱卷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和相關學院的負責同志以及學校招生就業處有關人員組成,負責學校自學考試閱卷的組織領導協調工作。
第二條各學院成立閱卷工作領導小組。并按照課程成立課程閱卷組,一門課一般由2-3人組成,負責閱卷、合分、核分、複查等工作。課程閱卷組在各學院閱卷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組織閱卷教師進行試評及拟訂評分标準的補充意見,統一評分标準和掌握進度。各學院閱卷工作領導小組自始至終檢查各課程閱卷組的閱卷質量。
第三條閱卷前加強對教師的業務培訓。堅持先培訓後上崗的制度,學校閱卷工作領導小組要組織召開閱卷工作培訓會,組織全體閱卷教師學習有關規定和相關紀律要求,明确職責,熟悉業務。
第四條嚴格按照教育部等部門發布的《國家教育考試考務安全保密工作規定》的要求,建立試卷保管室,并切實加強試卷存放、運轉的管理。學校提供符合規定要求的集中閱卷場所,并實行封閉管理。閱卷期間,試卷管理人員要認真做好試卷的保管、登記和交接手續。閱卷教師接卷、批改完交卷,均應與試卷管理人員共同對試卷份數清點、登記。閱卷教師需離開閱卷點,試卷必須先交給試卷管理人員,做到試卷不得離開評卷場地。
第五條接受省考試院閱卷質量檢查小組的檢查,對部分課程的閱卷質量進行抽查。
第二章試卷編号
第六條校招生就業處指定專人負責編制試卷号碼。參加編号工作的人員應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非編号人員嚴禁了解編号情況。
第七條閱卷工作結束後,各學院以課程為單位,将試卷分别打包後交給校招生就業處試卷管理人員,清點試卷、辦理交接手續。由校招生就業處将試卷送省教育考試院,
第三章試 評
第八條課程閱卷領導組在閱卷工作開始前,要認真研究試題及《參考答案和評分參考》,并試閱一定數量的試卷,使各種問題得到充分暴露後,再拟訂出《參考答案和評分參考》的實施細則。
第九條制訂《參考答案和評分參考》實施細則的原則是:不降低或提高評分标準。如遇試題或答案有誤應予更正或試卷難度異常(及格率太低),應提出評分标準調整意見,并将情況及時報校招生就業處,學校招生就業處将問題彙總後上報省考試院确定。
第十條凡主、客觀題實行分卷考試的課程,試評時對客觀性試題部分也要進行試評,并将答案的更正或補充情況寫入評分實施意見。評分實施意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将問題彙總後及時上報省考試院。
第十一條評分實施意見一經審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
第四章閱卷與複查
第十二條閱卷采用密封分題流水作業辦法,必須分題安排閱卷教師的閱卷任務,還要安排一定數量的教師負責試卷的複查工作,特别是主觀性試題更要重點複查。試卷數量很少的課程,閱卷教師的人數可适當減少,但不得少于二人,且不能一人評閱全卷。
第十三條閱卷、複查人員在完成每一考場試卷的批閱任務後,都要在試卷封面規定的欄目内簽上全名。
第十四條菠菜技术交流论坛閱卷領導小組在整個閱卷過程中,要對閱卷質量進行檢查,統一評分标準。如發現評分與标準不符、判分寬嚴失當、成績書寫不規範等問題,應及時解決。
第十五條閱卷工作後期必須對55至65分數段内的試卷,再進行一次全面複查。特别要對58、59分的試卷進行重點複查。對分卷考試課程的主觀題部分,也要對可能影響及格的分數段内的試卷進行重點複查。
第十六條試卷必須經專人合分和核分。合分、核分均要從每小題得分和大題的題内要點得分開始複核。合分、核分中如發現閱卷中的問題,應立即退回原課程閱卷組處理。複查人員在完成每一考場試卷的複查任務後,都要在試卷封面規定的欄目内簽全名。
第五章成績書寫要求
第十七條閱卷記分采用百分制,隻記得分,不記扣分,完全答錯和未答的記“0”分。得分必須按題(包括小題)記分,綜合性大題還必須記有題内要點分。
第十八條試評時用鉛筆書寫,正式閱卷時改用紅色鋼筆或圓珠筆記分。每題得分寫在試卷規定的記分框内,并由閱卷教師簽全名。
第十九條卷面上的成績,不能随意塗改。凡需改動,都須在原成績上劃一扛,在旁邊另寫更正的成績,負責更正的教師須簽全名。
第二十條卷首的“核總分”有改動的,必須加蓋學校“校正”章。
第二十一條每題得分如有小數要保留一位小數,總分隻需保留整數。
第六章閱卷工作要求
第二十二條閱卷教師必須正确掌握評分标準,做到公正合理,始終如一。
第二十三條閱卷應在指定場所進行,設專人保衛,進出須憑閱卷工作證。閱卷教師不得擅自将試卷帶出閱卷場所。閱卷工作證不得轉借他人,丢失須及時向學校閱卷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十四條閱卷工作人員要嚴守機密,試卷編号、評分标準、閱卷情況等有關資料不得外傳或外洩。閱卷期間不得為任何人查閱分數。
第二十五條試卷應在密封情況下評卷,凡涉及試卷需拆封處理等事項,應由校招生就業處指派專人處理,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拆封試卷。
第二十六條任何人不得更改應考者答卷和擅自更改分數。
第二十七條閱卷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閱卷工作的各項規定,堅持原則,遵守紀律。如發現失密、洩密、營私舞弊等,将根據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當事人必要的處分或追究法律責任,另外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