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解讀
一、自主創業人員稅收優惠政策
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内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着《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内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上述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内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内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曆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月,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當年新招用人員稅收優惠政策
對我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内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有《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内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5200元為定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注明:1.以上政策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末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限滿為止。
2.本優惠政策所述人員不得重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3.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使用本稅收優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适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複享受。
三、自主創業退役士兵稅收優惠政策
對持《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的自主創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内按每戶每年96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四、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稅收優惠政策
對我區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内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内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每人每年6000元為定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
注明:1.以上政策執行期限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9年12月31日末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限滿為止。
2.如果企業招用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既使用本稅收優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适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複享受。
3.納稅人在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當月,将《中國人民解放軍義務兵退出現役證》或《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證》;企業與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業工作時間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材料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